男子酒後縱火持刀砍傷民警
  海口秀英區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
  □記者 李美香 通訊員 汪煦川
  本報訊 湖南籍男子舒某某與父母一同租住在海口秀英區永興鎮某村的瓦房內,與父母鬧矛盾後因晚飯時喝了酒,便趁父母外出時放火燒了父母卧室。民警趕到現場處理時,見其持刀,欲將其制服後帶回,先後被舒某某砍傷。近日,海口秀英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舒某某今年26歲。2013年11月21日20時許,與父母鬧矛盾後因晚飯時喝了酒,便趁父母外出時,用汽油潑灑父母的卧室後點火,卧室中的“席夢思”床、電視機、電冰箱、衣櫃等付諸一炬,而大火更是將瓦房屋頂燒毀。
  當日21時30分許,海口市公安局永興派出所民警餘某某、王某、協警羅某某、吳某某接報警後,立即趕往現場處置。因發現舒某某手持菜刀,民警便用辣椒水向其噴射,並對其喊話表明身份,欲將舒某某制服後帶回派出所處理。舒某某被辣椒水噴射後,持菜刀追趕民警,並砍中民警餘某某右後腰,隨後躲進停放在路旁的一輛小麵包車內不肯出來。
  得知兒子放火後,舒某某的父親舒某琪趕回了家。他稱,兒子躲進麵包車內,許多趕來支援的警察與他進行談話均未果。一民警打開副駕駛室車門上車後就捂住流血的左手下車。原來,次日凌晨1時許,民警決定強行制服舒某某,協警羅某某準備上車抓捕時,左手被舒某某揮舞菜刀砍傷。為阻止警察的抓捕,舒某某又用菜刀割傷自己雙手手腕。次日凌晨2時許,舒某某持刀下車後走回自己的卧室並關上門。經民警進行思想工作,次日10時許舒某某從卧室走出,交出菜刀並接受民警處置。
  秀英法院認為,舒某某以持菜刀追砍執勤民警的暴力手段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致2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妨礙公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  (原標題:男子酒後縱火持刀砍傷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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